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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獵槍被判有罪 原民青年盼提非常上訴

圖片來源:中央社

太魯閣族楊姓青年因持有獵槍,花蓮地方法院判處 2 年有期徒刑。監委調查,原住民持槍械已除罪化,法院判決錯誤。入監服刑的楊姓青年今天表示,希望能儘快提非常上訴,早點出獄。

2015 年 2 月間,當時僅有 18 歲的于姓青年(後來從母姓改姓楊)因持有獵槍,遭警方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金屬具有殺傷力槍枝罪之重大刑案移送,最輕本刑 3 年以上有期徒刑。

花蓮地方法院審理時,因楊姓青年坦承犯罪,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第 4 項,判處有期徒刑 2 年,並併科罰金新台幣 3 萬元,楊姓青年在律師的建議下放棄上訴,判刑定讞。

監察委員瓦歷斯.貝林及高涌誠一年前要調查法院原住民專庭的執行成效時,意外發現這起案件,詢問當時的法扶律師陳采邑,陳采邑告知楊姓青年具有原住民身分,法院引用錯誤法條判決。

瓦歷斯.貝林及高涌誠於是著手調查此案,發現楊姓青年在審理中改從母姓,已取得原住民身分,並且在法庭上告知法官「我有原住民資格,是太魯閣族」,但是法官依然引用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8 條判決,而不是改以第 20 條第 1 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20 條原住民持有自製獵槍除罪化之規定,「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獵槍、魚槍,或漁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之魚槍,供作生活工具之用者,處新台幣 2 千元以上 2 萬元以下罰鍰。免除刑事責任。

瓦歷斯.貝林和高涌誠認為,楊姓青年適用第 20 條除罪化條款,花蓮地方法院有判決錯誤情形,對甫成年之楊姓青年身心狀況造成難以回復之傷害,殘害人權甚鉅。

另外,瓦歷斯.貝林委和高涌誠調查時,也發發現法扶幫楊姓青年請的范姓律師,在準備程序時始見到被告楊姓青年,既未討論案情,又要楊姓青年當庭認罪,且於庭訊時未聽聞楊姓青年答稱他是太魯閣族原住民,又未於庭訊後閱卷,即提出楊姓青年認罪答辯書,審判期日之庭訊亦為認罪之答辯。

范姓律師已違反律師法第 32 條第 2 項業務上應盡之義務之規定。

瓦歷斯.貝林及高涌誠提出調查意見,函請法務部研議將范明賢律師移送懲戒,並轉台灣高等檢察署「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研提再審、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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