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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嗎?
過去釋憲實務中,大法官並未明確指出新聞自由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的保障,因而長期以來存有新聞自由是否屬於憲法第11條保障,抑或為憲法第 22 條保障之基本權之爭議。大法官釋字第 689 號解釋首度明白表示新聞自由為憲法第11條之保障範圍,解決了長久以來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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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自由得否受到限制?
這個部分是肯定的!就是要受到限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刑法還是有妨害名譽罪,顯示言論自由也不能無限上綱,超過紅線還是要處罰的像上面提的大法官 689 號解釋,起因就是蘋果日報記者以尾隨、盯梢、守候方式追訪某電腦企業公司副總夫妻遭到裁罰衍生出來的案子,大法官在那個案子裡認為裁罰規定符合比例原則,並不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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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所述,不管是言論自由或新聞自由,都不能無限上綱,只要超過紅線,政府機關還是可以裁罰的!
特別是新聞自由是一個工具性很強的機制,這個新聞自由是建立在監督政府施政的前提下,如果新聞報導內容不是監督政府,而是替政府抹粉,那這樣的報導內容是比較沒有價值的,是不受保護的再者,新聞頻道使用的是公共頻道,具有公益性,政府自可以監督各該頻道使用是否合理,不然也不會有一個 NCC 作為主管機關了,當然該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否合法?中天還是可以進行行政救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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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有人會說,你看三立也是很爛,為什麼 NCC 不罰他?
我說有一個概念叫做不得主張不法的平等,警察罰你的時候,你不能說喔為什麼不罰隔壁的車子,因為你違法就是違法,不會因為隔壁的警察沒開單,你就變成合法了~
原文出自 林智群律師(klaw) 臉書,芋傳媒經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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