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特別叮嚀上市櫃公司,在今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董擔任、訂定處理董事要求的標準作業程序、投保董監責任保險等 4 件事,以落實公司治理精神。
金管會今天表示,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已在 2018 年 12 月 27 日公告修正「上市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新增公司治理規範,其中有 4 件事是上市櫃公司應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完成。
金管會表示,上市櫃公司應分別完成薪資報酬委員會過半數成員由獨立董事擔任,訂定處理董事要求之標準作業程序,投保董監責任保險,以及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100 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等 4 件事。
投保董監責任保險方面,金管會官員說明,去年底上市櫃公司投保比率達 81.18 %,在今年 6 月底前,應該達到 100 %,經統計,上市公司的保額平均值為新台幣 3 億 0940 萬元,上櫃公司平均為 1 億 4987.9 萬元,上市櫃公司應於 6 月底完成投保,不過保額金額公司可依營運特性、規模來自行訂定。
金管會表示,如果業者違反規定,台灣證券交易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上市櫃公司處以違約金、發函限期改善、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終止上市及公開揭示等處置措施,因此,上市櫃公司針對公司治理規範應盡早辦理,並在期限內完成相關措施,以利提升董事會效能。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評論被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