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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結果有無證據能力 司法院召開公聽會

司法院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擬禁止將測謊結果作為證據,今天開公聽會。與會專家、學者多認為不宜全面否定測謊結果的證據能力,但有學者認為立法禁止可避免冤獄。

公聽會由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主持,邀集法務部、司法院、刑事局、調查局、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各級法院與檢察署等機關代表,及民間司改會、律師全聯會、台灣大學等單位專家學者與會。

呂太郎說,草案針對刑事訴訟法中的鑑定部分進行大幅補充與改變,包括鑑定人資訊揭露、被告於偵查中得請求鑑定等,其中關於測謊的證據能力在實務上已有許多討論,歷經多次會議後認為應排除在證據能力之外,但草案只是討論基礎,並非最終定案。

司法院提出的草案初稿在刑事訴訟法第 160 條新增「測謊之結果,不得作為證據」,理由包括說謊時不必然產生生理、心理的緊張波動反應,測謊結果欠缺科學再現性,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存否的依據。

法務部檢察官郭峻豪表示,測謊結果是否有證據能力應回歸個案認定,不宜在刑事訴訟法中明定,法院已有多年實務運作經驗,對於是否採用測謊結果作為證據有一定的認定標準,建議不要增訂此條文,維持現行運作模式。

測謊專家、現為新北市警察局汐止分局長的林故廷則說,問題不在測謊,而是司法怎麼使用,草案指測謊欠缺再現性,但法院實務上審理性侵案為避免以被害人單一指述入人於罪,採用所謂的「被害人有無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精神鑑定,及司法界針對殺人刑案是否判處死刑的「教化可能性」鑑定,更是漫無標準。

林故廷說,測謊已有 100 多年的歷史,經科技專家一再修正,並訂有極嚴謹的的標準作業程序,而且也對測謊結果準確度做嚴格控管,按照標準作業程序及控管做出來的測謊準確度,是無庸擔心的。

他說,「不會因為曾有法官判決不同,就要廢除法官,法界難道僅僅因為曾有鑑定結果不一樣,就要廢除所有鑑定方法拿掉他們的證據能力嗎?」

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林忠義表示,草案用 11 個字抹滅司法實務各級法院建立的嚴謹適用測謊證據標準,也不能理解無再現性就無法成為證據的說法,難道提供更多證據給法院採擇是錯的嗎。

調查局書面意見也指出,不宜以法律明文禁止使用測謊結果作為證據,倘若草案通過立法,未來被告可否提出有利的測謊結果主張無罪,極可能引發爭議,反而治絲益棼。

但台灣大學法醫學研究所教授李俊億認為,台灣可能是世界上運用測謊最多的國家,江國慶案就是最慘痛的例子,為避免測謊影響法院審判正確性,應立法禁止以免冤獄。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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