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警局前三民二分局長李世昌涉嫌收賄包庇電玩業者,一、二審都遭判刑 8 年。最高法院認為原審漏未減刑、收賄金額記載有誤,今天自為判決,改判李 6 年 4 月徒刑定讞。
最高法院以李世昌犯悖職收受賄賂共 21 罪,其中 14 罪各處有期徒刑 2 年 6 月,剩餘 7 罪各處有期徒刑 3 年,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 4 月,褫奪公權 2 年,扣案犯罪所得共 572 萬元均沒收定讞。
全案起於高雄地檢署民國 105 年 8 月偵辦高雄市員警向電玩業者收賄貪瀆案,查出時任高市警局三民第二分局分局長李世昌,擔任警局行政科專勤組長時,於 100 年 3 月至 101 年 11 月間收受賭博電玩業者現金賄賂。
李世昌偵查中自白犯罪,供出重要事證、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使檢察官得以追訴另名涉嫌收賄的警官林振宏(另案審理中),被檢察官依證人保護法列為污點證人。
高雄地方法院去年 2 月 13 日一審宣判,依貪污治罪條例悖職收受賄賂罪判李世昌徒刑 8 年、褫奪公權 3 年,扣案犯罪所得 573 萬元沒收。
李世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就李世昌 21 次收賄犯行於附表統計為新台幣 1144 萬元,與共犯林振宏平分後應為 572 萬元,卻於事實欄、理由欄記載為 573 萬元,有主文與事實、理由矛盾的違誤。
此外,李世昌同時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 8 條第 2 項前段「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後段「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的減刑規定,而後段同時有免除其刑規定,依法可減輕至 2 / 3 ,但原審只依前段規定減刑至 1 / 2 ,最高法院認為於法不合。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不影響於事實認定,因此撤銷原判決。
(新聞資料來源 :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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