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通電收不服高公局以國道電子收費 ETC 利用率,未達標而裁罰逾4億元,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台北地院今天認定遠通未達違約要件,判遠通電收勝訴。可上訴。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與遠通電收的官司,主要是高公局在 2013 年,以國道電子收費 ETC 利用率,未達合約標準,且改善作為不足,按日處新台幣 50 萬元的懲罰性違約金,並回溯自 2011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共計開罰 4 億 2750 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不服挨罰,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訴訟,原本案件在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審理,2015 年 6 月底法官認定為公法上的爭議,裁定將全案移送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但遠通電收不服,提起抗告。
台灣高等法院受理抗告後,同年 9 月初認定本案契約屬私法契約,普通法院有審判權,廢棄原裁定,台北地院收案後重新分案開庭審理,今天做出更一審判決。
台北地院更一審公布判決指出,高公局主張遠通電收在 2011 年 4 月 15 日起至 2013 年 8 月 16 日止的期間利用率落後,長達 855 天,違約情節重大,利用率未達 65%,無法進入電子計程收費,對公益造成重大危害,且利用率低也代表用路人對遠通電收的服務品質不滿意才不使用,或是代表遠通電收收取服務費減少,將導致財務狀況不佳。
法院調查,高公局所指違約,竟僅單純以落後天數認定違失情節屬於重大,且就進入計程收費的利用率65%指標而言,遠通電收約遲一年達成,遲一年固然對契約履行有影響,但審酌本件契約規模的龐大以及履約期程相對較長,遲一年難認屬於重大延宕。
法院表示,若遠通電收利用率落後狀態確實已達「就服務品質或相關管理事項有重大違失者」或「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者」的違約情形,高公局為何會將遠通電收就 2011 年度、2012 年度及 2013 年度的營運績效評估為良好或極佳。且本案高公局舉證不足,空言主張利用率落後代表遠通電收服務品質有違失及財務狀況不佳。
法院認定,本件無從認定遠通電收有違約,因此判高公局對遠通電收開罰的懲罰性違約金不存在,全案可上訴。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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