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院今天開庭審理 9 名台北捷運潛水夫症受害人求償案,律師希望法院參考最高法院針對台灣美國無線電公司(RCA)工傷求償案的見解,做出保障勞工的有利判決。
台北捷運潛水夫症案,陳姓等 9 名受害工人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新亞建設公司,求償新台幣 721 萬多元,北院今天下午首度開庭。
律師吳俊達說,最高法院昨天就 RCA 案作出判決,維持高院的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其中以 RCA 背後母公司對RCA 有實質掌控力為由判決應賠償,如此一來,本案發包工程的捷運局如何能夠置身事外。
吳俊達表示,新亞建設主張自己只是共同承攬商,將責任推給已倒閉的青木公司,還主張工人事隔 20 年才主張權利,早已超過法定時效 15 年,完全不合理。
吳俊達認為,這 9 名工人民國 104 年起陸續確診潛水夫症,時效應從確診時開始,並沒有超過 15 年。
這起案件源於,82 年捷運新店線台電大樓一帶因工程滲水下塌,為降低成本、加速完工,台北捷運局首度引進壓氣工法,由日商青木、台商新亞建設聯合承攬負責施作,在短短 220 公尺的地下坑道灌入高壓。
然而,在長達兩年的工程期間,包商未依法操作加減壓程序,使得沒潛水過的捷運工人,因異常氣壓作業不當,集體罹患潛水夫症,而捷運潛水夫症也成為台灣首樁經官方確認的公共工程集體職業病例。
部分工人陸續與承包商和解,陳姓等 9 名受害工人因未獲賠償,提起訴訟。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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