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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公投提案 補正後未牴觸大法官解釋

圖片來源:中央社

反同團體發動的 3 個公投提案昨天經中選會初審通過,挺同團體抗議。中選會今天解釋,原有的公投主文及理由,有牴觸大法官釋字 748 號解釋的疑慮,經補正後認為合於規定。

中央選舉委員會昨天審議 3 個與婚姻平權及同志教育有關的公投提案,分別為一、幸福盟公民行動總召游信義所提的「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二、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的「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三、「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經決議合於規定,將函請戶政機關於 15 日內查對提案人。

中選會今天發布新聞稿說明,第一、二案經 3 月 9 日舉辦聽證,鑒於大法官會議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中選會為行政機關之一,自無例外之理。

中選會指出,釋字 748 號揭示,「相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 22 條婚姻自由之保障」,原有的公投主文及理由,因有牴觸上述意旨疑慮,函請提案人領銜人限期補正。

中選會說,經補正後,第一案提案人游信義明白承認「本案並不排除同性二人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釋字 748 號所稱之『婚姻自由』」,經委員會審認,補正後的提案,已無抵觸釋字 748 號意旨。提案縱使經連署成案,交付公民投票,無論投票結果如何,相同性別的二人仍得行使釋字 748 號解釋所說的婚姻自由。

中選會進一步表示,第二案理由書明白肯認「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中選會對補正後提案做整體合憲解釋,所謂「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縱使經公投通過,立法者仍有義務制訂法律保障同志結婚的權利。

至於同志教育一案,中選會說,經 3 月 14 日舉辦聽證,以主文及理由書部分用語的適用範圍仍有釐清必要,經函請提案領銜人限期補正後,經委員會審認,補正後的文件,具體內容及範圍已可確定,而在聽證程序討論本案是否牴觸平等權、其他基本權或比例原則方面,因正反意見兼有,尚無一致性意見。

中選會表示,委員會依公投提案合憲性推定解釋原則,「在有疑問時作成有利於公投提案人的認定」,若第三案經公投通過,同性兒童或其父母認為構成以性傾向為基礎的歧視,仍得依釋字 748 解釋意旨尋求司法救濟或聲請大法官解釋。

同婚釋憲案的 106 年 5 月 24 日大法官釋字第 748 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修改相關法律。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同志祁家威與男伴,102 年 3 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又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四編親屬第二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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